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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8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所載),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②至⑬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 年9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     │ ②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③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96年9 月19日採尿時起回│  96年8 月7日         │96年8月8日            │
│日      期│溯72小時內某時        │                      │                      │
├─────┼───────────┼───────────┼───────────┤
│ 偵查機關 │  雲林地檢署96年度    │雲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  毒偵字第1506號      │4917、6267、6444、6445│4917、6267、6444、6445│
│          │                      │號;97年度偵字第290 、│號;97年度偵字第290 、│
│          │                      │397 、1197、1486、1638│397 、1197、1486、1638│
│          │                      │號                    │號                    │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9號       │97年度訴字第277號     │ 97年度訴字第277號    │
│事├───┼───────────┼───────────┼───────────┤
│實│判  決│  97年1月21日         │ 97年6月2日           │ 97年6月2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  97年2月12日         │  97年6月30日         │ 97年6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          │  第601號             │2048號                │2048號                │
│          │★原附表之內容錯誤處  │                      │                      │
│          │  ,更正如本附表編號  │                      │                      │
│          │  ①至⑬所示。        │                      │                      │
└─────┴───────────┴───────────┴───────────┘
┌─────┬───────────┬───────────┬───────────┐
│罪      名│④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⑤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  ⑥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96年8月9日            │96年8月10日           │96年8 月11日          │
│日      期│                      │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署96年度偵字49│
│ 年度案號 │4917、6267、6444、6445│4917、6267、6444、6445│17、6267、6444、6445號│
│          │號;97年度偵字第290 、│號;97年度偵字第290 、│;97年度偵字第290 、  │
│          │397 、1197、1486、1638│397 、1197、1486、1638│397 、1197、1486、1638│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     │ 97年度訴字第277號    │97年度訴字第277號     │
│事├───┼───────────┼───────────┼───────────┤
│實│判  決│97年6月2日            │ 97年6月2日           │97年6月2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          │2048號                │2048號                │2048號                │
└─────┴───────────┴───────────┴───────────┘
┌─────┬───────────┬───────────┬───────────┐
│罪      名│ ⑦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 ⑧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⑨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96年8 月12日          │96年8 月13日          │96年8 月14日          │
│日      期│                      │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4917、6267、6444、6445│4917、6267、6444、6445│4917、6267、6444、6445│
│          │號;97年度偵字第290 、│號;97年度偵字第290 、│號;97年度偵字第290 、│
│          │397 、1197、1486、1638│397 、1197、1486、1638│397 、1197、1486、1638│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     │97年度訴字第277號     │97年度訴字第277號     │
│事├───┼───────────┼───────────┼───────────┤
│實│判  決│97年6月2日            │97年6月2日            │97年6月2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          │ 2048號               │2048號                │2048號                │
└─────┴───────────┴───────────┴───────────┘
┌─────┬───────────┬───────────┬───────────┐
│罪      名│⑩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⑪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⑫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96年8 月15日          │96年8 月17日          │96年8 月18日          │
│日      期│                      │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4917、6267、6444、6445│4917、6267、6444、6445│4917、6267、6444、6445│
│          │號;97年度偵字第290 、│號;97年度偵字第290 、│號;97年度偵字第290 、│
│          │397 、1197、1486、1638│397 、1197、1486、1638│397 、1197、1486、1638│
│          │號                    │號                    │號                    │
├─┬───┼───────────┼───────────┼───────────┤
│  │法  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     │97年度訴字第277號     │97年度訴字第277號     │
│事├───┼───────────┼───────────┼───────────┤
│實│判  決│97年6月2日            │97年6月2日            │97年6月2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  │
│          │2048號                │2048號                │2048號                │
└─────┴───────────┴───────────┴───────────┘
┌─────┬───────────┬───────────┬───────────┐
│罪      名│⑬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          以          │           以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                      │                      │
├─────┼───────────┼───────────┼───────────┤
│犯      罪│96年8月24日凌晨       │                      │                      │
│日      期│                      │          下          │           下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                      │                      │
│ 年度案號 │4917、6267、6444、6445│                      │                      │
│          │號;97年度偵字第290 、│          空          │           空         │
│          │397 、1197、1486、1638│                      │                      │
│          │號                    │                      │                      │
├─┬───┼───────────┼───────────┼───────────┤
│  │法  院│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     │          白          │           白         │
│事├───┼───────────┼───────────┼───────────┤
│實│判  決│97年6月2日            │                      │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                      │
│確├───┼───────────┼───────────┼───────────┤
│定│案  號│      上              │                      │                      │
│判├───┼───────────┼───────────┼───────────┤
│決│判決確│97年6月30日           │                      │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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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  │                      │                      │
│          │204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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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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