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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38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5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 條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 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甲○○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4年7 月11日、94年10月24日,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港簡字第162 號、第24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2 案接續執行,於95年4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11月25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1月28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1324號、第17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7年8 月3 日15時許,在其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綽號「阿海」友人雲林縣麥寮鄉某租屋處內,以同時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使之產生白色煙霧後吸食其煙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8 月4 日,因涉竊盜罪嫌,解送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經該所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於被查獲後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海洛因經水解後之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灣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尿液採集作業確認書、檢體採收紀錄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偵卷第3 至6 頁)在卷可稽,是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可認定。再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11月25日予以釋放,此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四、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許朝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施用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認,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審酌被告屢次施用毒品,仍不思悔改,無法根絕毒品對自己的危害,及其犯罪之目的單純、手段平和、所生危害非鉅、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六、應適用的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5條。本案經檢察官梁義順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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