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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偵字第377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廖國勝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借提寄押台南分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776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9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錦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之主要組成零件,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土造金屬槍管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被告乙○○基於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從民國97年6 月起,未經許可,竟自雲林縣虎尾鎮某模型店內購得土造金屬槍管1 枝後持有之。嗣經警於民國97年7 月17日16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里○○街116 號查獲,始得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任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定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 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零件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第
1 項至第3 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偵字第377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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