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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9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字第1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51條第5 款亦規定甚明。另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亦為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宣示判決筆錄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逾6 月有期徒刑,即不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故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於附表編號1 、2所示判決主文之沒收部分,依法應併予執行,無庸再宣告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 98年3月19日    │ 98年3月18日    │ 98年5月2日     │
├──────┼────────┼────────┼────────┤
│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毒│雲林地檢98年度毒│雲林地檢98年度毒│
│案號        │偵字第384號     │偵字第384號     │偵字第689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
│事│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407 │98年度訴字第407 │98年度訴字567號 │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8年6月24日     │98年6月24日     │98年7月28日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
│判│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407 │98年度訴字第407 │98年度訴字第567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98年6月24日     │98年6月24日     │98年7月28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是       │
│數罪        │                │                │                │
├──────┼────────┼────────┼────────┤
│備        註│                │                │                │
└──────┴────────┴────────┴────────┘
┌──────┬────────┬────────┬────────┐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罪日期   │ 98年5月2日     │                │                │
├──────┼────────┼────────┼────────┤
│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毒│                │                │
│案號        │偵字第689號     │                │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事│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567 │                │                │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98年7月28日     │                │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判│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567 │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98年7月28日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                │
│數罪        │                │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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