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8 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5 之罪,業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9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又編號6 至編號8 之罪,亦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有上開裁定及判決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原已定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八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5月5日凌晨4時許 │97年5月5日凌晨5時許 │97年5月5日中午12時許 │97年8月14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 │案號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4163號 │97年度偵字第4163號 │97年度偵字第4163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595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 │97年度易字第380號 │97年度易字第380號 │97年度訴字第1155號 │ │ ├───┼─────────────┼─────────────┼─────────────┼─────────────┤ │ │判 決│97年12月22日 │97年12月22日 │97年12月22日 │97年11月13日 │ │ │日 期│ │ │ │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380 號 │97年度易字第380號 │97年度易字第380號 │97年度訴字第1155號 │ │ ├───┼─────────────┼─────────────┼─────────────┼─────────────┤ │ │判決確│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 │97年12月1日 │ │ │定日期│ │ │ │ │ ├───┴───┼─────────────┼─────────────┼─────────────┼─────────────┤ │ 附 註│ │ │ │ │ └───────┴─────────────┴─────────────┴─────────────┴─────────────┘ ┌───────┬─────────────┬─────────────┬─────────────┬─────────────┐ │ 編 號 │ 五 │ 六 │ 七 │ 八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6月21日 │97年4月15日晚上9時許 │97年7月29日凌晨2、3時許 │97年8月14日晚上10時許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 │案號 │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25號 │97年度偵字第4266號、第5289│97年度偵字第4266號、第5289│97年度偵字第4266號、第5289│ │ │ │ │號 │號 │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150號 │98年度易字第35號 │98年度易字第35號 │98年度易字第35號 │ │ ├───┼─────────────┼─────────────┼─────────────┼─────────────┤ │ │判 決│97年11月10日 │98年3月4日 │98年3月4日 │98年3月4日 │ │ │日 期│ │ │ │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150號 │98年度易字第35號 │98年度易字第35號 │98年度易字第35號 │ │ ├───┼─────────────┼─────────────┼─────────────┼─────────────┤ │ │判決確│97年12月1日 │98年3月23日 │98年3月23日 │98年3月23日 │ │ │定日期│ │ │ │ │ ├───┴───┼─────────────┼─────────────┼─────────────┼─────────────┤ │ 附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