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執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80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原已定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 │├────┼─────────┼─────────┼─────────┤│犯罪日期│97年5 月5 日凌晨4 │97年5 月5 日凌晨5 │96年5 月5 日中午12││ │時許 │時許 │時許 │├──┬─┼─────────┼─────────┼─────────┤│偵查│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機關│關│察署 │察署 │察署 ││及案├─┼─────────┼─────────┼─────────┤│號 │案│97年度偵字第4163號│97年度偵字第4163號│97年度偵字第4163號││ │號│ │ │ │├──┼─┼─────────┼─────────┼─────────┤│最後│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院│ │ │ ││審法├─┼─────────┼─────────┼─────────┤│院 │案│97年度易字第380 號│97年度易字第380 號│97年度易字第380 號││ │號│ │ │ ││ ├─┼─────────┼─────────┼─────────┤│ │日│97年10月22日 │97年10月22日 │97年10月22日 ││ │期│ │ │ │├──┼─┼─────────┼─────────┼─────────┤│確定│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日期│院│ │ │ ││ ├─┼─────────┼─────────┼─────────┤│ │案│97年度易字第380 號│97年度易字第380 號│97年度易字第380 號││ │號│ │ │ ││ ├─┼─────────┼─────────┼─────────┤│ │日│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 ││ │期│ │ │ │└──┴─┴─────────┴─────────┴─────────┘┌────┬─────────┬─────────┬─────────┐│編號 │4 │5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 年 │ ││ │ │ │ │├────┼─────────┼─────────┼─────────┤│犯罪日期│97年8 月14日 │97年6 月21日 │ ││ │ │ │ │├──┬─┼─────────┼─────────┼─────────┤│偵查│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以下空白) ││機關│關│察署 │察署 │ ││及案├─┼─────────┼─────────┼─────────┤│號 │案│97年度毒偵字第1595│97年度毒偵字第1325│ ││ │號│號 │號 │ │├──┼─┼─────────┼─────────┼─────────┤│最後│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事實│院│ │ │ ││審法├─┼─────────┼─────────┼─────────┤│院 │案│97年度訴字第1155號│97年度訴字第1150號│ ││ │號│ │ │ ││ ├─┼─────────┼─────────┼─────────┤│ │日│97年11月13日 │97年11月10日 │ ││ │期│ │ │ │├──┼─┼─────────┼─────────┼─────────┤│確定│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日期│院│ │ │ ││ ├─┼─────────┼─────────┼─────────┤│ │案│97年度訴字第1155號│97年度訴字第1150號│ ││ │號│ │ │ ││ ├─┼─────────┼─────────┼─────────┤│ │日│97年12月1 日 │97年12月1 日 │ ││ │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