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字第1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51條第5 款亦規定甚明。另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亦為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宣示判決筆錄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逾6 月有期徒刑,即不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故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於附表編號1 、2所示判決主文之沒收部分,依法應併予執行,無庸再宣告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 98年3月19日 │ 98年3月18日 │ 98年5月2日 │
├──────┼────────┼────────┼────────┤
│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毒│雲林地檢98年度毒│雲林地檢98年度毒│
│案號 │偵字第384號 │偵字第384號 │偵字第689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
│事│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407 │98年度訴字第407 │98年度訴字567號 │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8年6月24日 │98年6月24日 │98年7月28日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
│判│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407 │98年度訴字第407 │98年度訴字第567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98年6月24日 │98年6月24日 │98年7月28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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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是 │
│數罪 │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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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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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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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罪日期 │ 98年5月2日 │ │ │
├──────┼────────┼────────┼────────┤
│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毒│ │ │
│案號 │偵字第68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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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事│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567 │ │ │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98年7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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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判│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567 │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98年7月28日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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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 │
│數罪 │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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