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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度毒偵字第166 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周欣怡周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66 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1 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慧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2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4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送強制戒治並起訴,刑事部分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更字第6 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經接續執行,於93年7 月7 日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418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8年1 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12月4 日接近中午時,在臺北市萬華區龍山寺旁,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上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8年12月5 日12時許,因其另涉其他毒品案件通緝為警緝獲,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455 條之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五、本件如有上訴但書情形,且不服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周欣怡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法 官 周欣怡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度毒偵字第166 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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