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443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800 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6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玥湘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 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予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87年7 月7 日以87年度偵字第2778號、88年10月19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23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49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六簡字第47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兩罪接續執行,甫於98年1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5 月21日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雲林縣莿桐鄉○○村○○○○○道路,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99年5 月21日9 時50分許,為警在雲林縣斗南鎮林子里林子182 之1 號土地公廟內查獲,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