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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鍾世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4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2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且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7 月 ││ │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99年4 月2 日 │98年4 月14日或15日某時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525 號 │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港簡字第71號 │99年度訴字第461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6 月15日 │99年8 月23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港簡字第71號 │99年度訴字第461 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7 月13日 │99年9 月27日 │├────┴────┼──────────────┴──────────────┤│ 附 註 │⒈聲請書附表編號1 「確定判決、案號」欄、編號2 「犯罪日期」││ │ 欄部分內容錯誤,本院逕予更正。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鍾世芬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4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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