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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8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吳錦佳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87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錦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玖支、分裝袋陸包、電子磅秤壹個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計貳拾貳點陸陸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分裝袋陸包、電子磅秤壹個、安非他命吸食器伍組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壹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計貳拾貳點陸陸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玖支、分裝袋陸包、電子磅秤壹個、安非他命吸食器伍組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8 月5 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477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4年8 月31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819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5年5 月26日以95年度易字第165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7年7 月4 日以97年度訴字第591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該案前於98年9 月5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 月13日上午7 時,在雲林縣北港鎮番溝里番溝16號住處,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1 月13日吸食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半小時,在前揭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內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8年1 月13日上午9 時40分,員警持本院搜索票,在乙○○前揭住處及住處後方豬舍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21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22.6606 公克)、分裝袋6 包、電子磅秤1個、注射針筒9 支、安非他命吸食器5 組及第三級毒品FM2(此部分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等物,同日徵其同意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8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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