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度毒偵字第166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66 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1 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慧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2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4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送強制戒治並起訴,刑事部分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更字第6 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經接續執行,於93年7 月7 日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418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8年1 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12月4 日接近中午時,在臺北市萬華區龍山寺旁,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上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8年12月5 日12時許,因其另涉其他毒品案件通緝為警緝獲,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455 條之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