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1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9年度執字第1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5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671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0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97年07月23日 │97年07月23日 │97年08月17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76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376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538號 │├────┼────┼──────────────┼──────────────┼──────────────┤│ 最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審訴字第61號 │97年度審訴字第61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32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7年12月16日 │97年12月16日 │98年01月22日 │├────┼────┼──────────────┼──────────────┼──────────────┤│ 確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7年度審訴字第61號 │97年度審訴字第61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32 號 ││ 決 ├────┼──────────────┼──────────────┼──────────────┤│ │確定日期│98年01月10日 │98年01月10日 │98年03月02日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97年12月02日 │97年11月25日 │98年01月02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97年度速偵字第409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15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658 號 │├────┼────┼──────────────┼──────────────┼──────────────┤│ 最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簡上字第17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99號 │98年度訴字第523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05月27日 │98年06月03日 │98年07月16日 │├────┼────┼──────────────┼──────────────┼──────────────┤│ 確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8年度簡上字第17號 │98年度審訴字第99號 │98年度訴字第523 號 ││ 決 ├────┼──────────────┼──────────────┼──────────────┤│ │確定日期│98年05月27日 │98年06月03日 │98年07月16日 │├────┴────┼──────────────┴──────────────┴──────────────┤│ 附 註 │⒈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⒉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罪刑,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67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年7 月確定。 ││ │⒊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