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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369 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楹榆黃楹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369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72 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上午12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聰裕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6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12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5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498 號判決判處被告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4 罪,各處有期徒刑7 月,均各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60 號判決判處被告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98年7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8年11月29日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2 月2 日晚間10時許,在雲林縣四湖鄉三條崙某產業道路旁,以將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注射針筒內,再注射手臂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年月1 日上午9時許,在雲林縣四湖鄉○○村○○路83號住處,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2 月3 日上午8 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上開甲○○住處將其拘提到案,並於同日下午2 時39分許經警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楹榆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黃楹榆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369 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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