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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人
曾茂彬
聲請人
立達齒輪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茂興
聲請人
廖寶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4221 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免聲請人受有不能或難以回復之損害,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鈞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4221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或調解或撤回前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所明定,雖同法條第2 項規定,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意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事件卷宗查核無訛,固堪認屬實。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因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為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因無人應買而視為撤回執行,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逕發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4221 號債權憑證予相對人而終結,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以其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陳明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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