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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公字第1號

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公字第1號

上訴人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聰智、陳寬富、林滿妗、林坤泉、林育棋及林抱毅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本院108 年度公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2,4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公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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