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1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19號
- 債權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 代理人
- 林永發
- 債務人
- 暐翰工程有限公司
林昭明
林校議
一、債務人林昭明、林校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21,462 元,及自民國96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因債務人暐翰工程有限公司業已命令廢止,應改列其清算人為公司法定代理人,經本院分別於109 年8 月11日、同年9 月8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債務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並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查無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名全體董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卡影本。此項通知亦已於同年8 月12日、同年9 月9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是依前開規定,本件對債務人暐翰工程有限公司聲請之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