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39343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代理人
- 簡世薰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余根菜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余根菜對第三人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所得債權並查詢債務人之存款、股票及勞保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之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