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
- 原告
- 鍾偱
- 訴訟代理人
- 廖元應律師
- 被告
- 鍾足
鍾春炎
鍾金約
鍾滿
鍾銘章
鍾振昌
鍾淑芬
廖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鍾富吉所遺之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前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759號為分割共有物判決,判由兩造分割取得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本件請求就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鍾富吉所遺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為裁判分割遺產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然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是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即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意旨供參)。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調取被繼承人鍾富吉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向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函調相關土地登記謄本結果,查知被繼承人鍾富吉之遺產除原告上開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土地外,尚遺有雲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1,有被繼承人鍾富吉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雲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而本件並無證據顯示兩造有同意僅就被繼承人鍾富吉之特定遺產為分割,故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以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就被繼承人鍾富吉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該補正裁定於111年7月5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方面逾上開補正期限仍未補正就被繼承人鍾富吉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並未就被繼承人鍾富吉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且無證據顯示被繼承人鍾富吉之全部繼承人有同意僅就被繼承人鍾富吉之特定遺產為分割,而經本院限期命原告方面應依法補正就被繼承人鍾富吉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原告方面逾期仍未補正請求就被繼承人鍾富吉之全部遺產為裁判分割,是本件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