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 原告
- 王上鐘 住○○市○○區○○街000號5樓
- 被告
- 王昇達
王國安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王國柱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王素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本件請求就被繼承人王老論所遺之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為變價分割,而被繼承人王老論所遺之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7/129、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因該兩筆土地已變成道路,故不請求裁判分割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然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是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即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意旨供參)。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原告所提出之被繼承人王老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被繼承人王老論之遺產,除原告上開主張裁判變價分割之土地外,尚有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7/129、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等遺產,而本件並無證據顯示兩造有同意僅就被繼承人王老論之特定遺產為分割,原告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5日進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僅請求就被繼承人王老論所遺之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為變價分割,而被繼承人王老論所遺之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7/129、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因該兩筆土地已變成道路,故不請求裁判分割等語,經法官當庭曉諭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應就被繼承人王老論之全部遺產均請求裁判分割,始符合裁判分割遺產之法定要件,原告仍表示僅請求就被繼承人王老論所遺之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為分割,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不請求分割,有本院111年1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王老論之遺產,依法應就被繼承人王老論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始為適法,而本件原告並未就被繼承人王老論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且無證據顯示被繼承人王老論之全部繼承人有同意僅就被繼承人王老論之特定遺產為分割,而經本院當庭曉諭告知原告應就被繼承人王老論之全部遺產均請求裁判分割,始符合裁判分割遺產之法定要件,原告仍表示被繼承人王老論所遺之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不請求分割,是本件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