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冷明珍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郭明鑑、董瑞斌、紀睿明、林鴻聯、周添財、林淑真、陳佳文、潘代鼎、呂豫文、陳雨利、楊智能、莊仲沼、今井貴志、唐明良、白麗真、石崇良
- 當事人蕭淑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淑文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淑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蕭淑文已經鈞院以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 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書 記 官 梁靖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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