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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78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4 日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高景科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強制執行法雖無明文規定,應依該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聲請查詢並執行之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及人壽保險投保資訊,惟債務人已於111年12月24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亦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債務人既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前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則其無執行當事人能力,殆無疑義。聲請人不以已故債務人之繼承人為執行當事人,自非適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781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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