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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冷明珍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蕭淑文
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
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蕭淑文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蕭淑文已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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