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 原告
-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英傑
- 訴訟代理人
- 周忠平
王永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816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947,769元【計算式:(4,080.69㎡4,600元)+(965元183日)=18,947,769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760元,原告僅繳納113,816元,尚不足64,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