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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秋如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愈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楊至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楊宗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吳修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愈能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愈能已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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