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四八計算之利息,嗣後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計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萬元。本借款自八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止,共分三十期,每期六個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七五計算,嗣後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計息。借款人任何一次未依約繳交利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按上開規定計付遲延利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除已清償本金二百四十五元及繳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之利息外,所欠本金、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切結書、承諾書為證,自屬真實。雖被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經雲縣政府核發重度智障之身心障礙手冊,惟八十四年十二月五日系爭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時,其精神處於正常狀態,業經證人即承辦代書戊○○到庭證述「(問:本件是否你所申請?申請的目的為何?)這件是我申請的,是客戶委託我申請的,是要辦理貸款用的。」、「(問:客戶叫什麼名字?)已經十年了,我太多案子,忘記了。」、「(問:申請這件的時候,客戶的精神狀況有無智障?)如果委託人來委託的時候他有智障的情形,我就不會幫他辦理,至少會問他你要借多少錢,住哪裡,這一定會問,尤其是貸款。」、「(問:所以你的作法是你的客戶一定要精神狀況良好你才會處理?)是的。」等語屬實(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筆錄)。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9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