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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6號

原告
丑○
原告
兼訴訟代理 彭文振
原告
被告
乙○○
被告
戊○○
被告
庚○
被告
己○
被告
兼上四人共 辛○○
被告
同訴訟代理 九號三樓
被告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彭春孟
被告
丙○○

       癸○○

       壬○○

       子○○

       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雲林縣古坑鄉○○○段一九二、一九二之一地號土地為兩造所共有,該土地並無不予分割之協定,亦無不能分割之事由,現因事實需要而有分割之必要,爰依法請求為原物合併分割。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起訴狀附圖所示。被告則以:系爭土地業經兩造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訂立共有土地分割協議,並經斗六地政事務所派員實地會勘訂樁,原告復提起本件訴訟,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爭點為兩造就系爭土地是否已達成協議分割契約?經查:

(一)兩造為求圓滿分割系爭土地,遂由各房共有人各授權一名代表進行協商,原告彭文振、被告戊○○、丁○○、寅○○等四位各房代表,於九十四年七月二日簽訂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詳為說明,嗣後並委由土地代書卯○○檢附上開分割協議書及各共有人出具之印鑑證明等資料,向地政事務所提出分割登記申請,並經地政機關派員實地測量。此等事實有被告所提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暨分割略圖在卷為憑(見本院斗六簡易庭九十四年六簡調字第二一一號卷宗第五六至六○頁),並經證人甲○○到庭證稱「當初是彭文振透過朋友跟我接洽,他當初希望合併分割,經過多次在彭文振家中的協議,當初土地分歸四房所有,雖然並不是每一個共有人都有出席,但每一房都派出代表來協議,代表都有得到他們那一房共有人的授權」;證人卯○○證述「(問:共有物分割的案子要檢具何種文件才能向地政申請?)提出全體共有人的身分證、戶籍資料、印章、印鑑證明、土地權狀就可以向地政申請登記。我先跟當事人拿到這些文件資料,拿到地政機關辦理測量,第一階段屬於標示分割,第二階段才是共有物分割」、「(問:本件全體共有人都已經提出證件、印鑑證明等文件資料嗎?)有,所以地政才受理」、「(問:地政受理之後,會進行何種程序?)他們會排日期去實地測量分割」、「(問:這兩塊土地的分割,進行到何種程度?)現在還在測量員那邊,測量員已經到現場實地看過,因為部分共有人對分割方案又有新的意見,所以案件就耽擱下來,還沒有辦理完畢」等語明確(見卷宗第四二至四四頁)。是被告辯稱兩造就系爭土地業已達成分割協議等語,應屬真實。

(二)原告雖稱因被告不願配合辦理登記,其已發函被告解除分割協議契約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為憑。惟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又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準此規定,當事人給付遲延者,解除權之行使仍應向他造以意思表示為之,非謂催告期限屆滿之時,契約即當然解除。本件不論被告有無原告所稱給付遲延情事,原告於存證信函中亦僅定期催告履行,別無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此觀之存證信函記載「‧‧限台端在94年12月10日前應持必要文件交付卯○○代書(斗六市○○○街6 號)辦理分割登記,逾期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解除本件分割協議書。不另為解除分割協議書的意思表示」至明(見卷宗第二五頁)。是原告主張協議分割契約業經解除等語,顯無理由。

五、按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書者,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當事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其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按原協議之方法亦或其他方案,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從而,原告竟再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