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重整人
- 乙○○
- 重整人
-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重整人
- 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40,934 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