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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告
甲○○
被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人
乙○○
重整人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人
1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40,934 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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