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更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更字第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第二行關於「……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告全部敗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原告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誤載為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