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重整人
- 乙○○
- 重整人
-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重整人
- 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
司、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71,414,75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934
元,經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1,440,93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