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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告
甲○○
被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人
乙○○
重整人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人
1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

司、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71,414,75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934

元,經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1,440,93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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