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5號
- 原告
- 南風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曾聲請對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萬貳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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