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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號

原告
乙○○
被告
昱偉棉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為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審理法第一條、第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謂:原告係新型第M301861號新型「蛋糕毛巾包裝型式」之專利權人,被告竟仿製與原告專利品幾乎一樣之產品並售給「雀巢股份有限公司」隨同其咖啡產品併在「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販售,經原告通知後,現今仍繼續產銷中,爰依專利法第106 條第1 項、108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本案關於認定侵權專利權情事之判決內容以五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各一日,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假執行等語。經查原告上開起訴之原因事實,係屬於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依上開法條規定,為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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