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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權之捨棄,必須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如係出於強迫,自不發生合法捨棄之效力,然上訴權之撤回,理應與上訴權捨棄一般,亦應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聲請人撤回前揭上訴有如下之不合法處:(一)上訴權之捨棄,必須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志,本案聲請人對於上訴之撤回並非出於自由意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當事人就上訴權之捨棄,須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為之,始生效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當事人就上訴權之捨棄,須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為之,始生效力。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甲○○所提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上訴書狀雖記載「關於上訴人販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在此聲明放棄上訴」等語,並非向原審法院所為上訴權之捨棄,應認係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不為上訴之表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當事人就上訴權之捨棄,須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為之,始生效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更(一)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學說上有本程序確實性之立場,認為無效者,有認為主張錯誤者,應負舉證責任,但為保持程序之確實性,如確係出於錯誤,或其他意思瑕疵,不可歸責於行為人者,仍應認為不生效力,如上訴權之捨棄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性之立場,認為無效者,有認為主張錯誤者,應負舉證責任,但為保持程序之確實性,如確係出於錯誤,或其他意思瑕疵,不可歸責於行為人者,仍應認為不生效力,如上訴權之捨棄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3年度懲字第2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而學者林永謀亦指出上訴與否,聽任當事人自由為之,上訴權之捨棄或上訴之撤回,原則上應無限制地予以准許,因此我國與德國同,於現行法制定當初即承認當事人之處分權,而有上訴捨棄及上訴撤回之制度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7條第1項),蓋上訴權之捨棄係上訴提起前之行為,係該案件已經終結,但尚未繫屬於上訴審法院,故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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