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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104 號公懲判決預覽 ↗
15日止,收受免費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計新臺幣649,185元(每次消費均有高養安陪同,然各次參與人數不同,不正利益計算方式詳各附表所載)。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林倉立復再接續前揭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之故意,以免費招待大陸地區福州旅遊機票食宿之不正利益行求被告葉紀建,被告葉紀建亦接續前揭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故意,與被告林倉立達成期約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財物』與『不正利益』係全然不同之概念,不可混為一談。此觀之該條例第12條條文將『財物』與『不正利益』分列,自可明暸。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賴錦彰個人所收受之不正利益數額,而未予合併計算,於理由欄並率以無積極證據證明宏福海產店宴飲之金額,而不計列此部分不正利益之數額,逕認賴錦彰共犯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數額未逾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000元)(5)105年7月14日(不正利益3,200元)(6)105年7月26日(不正利益2,800元)(7)105年7月27日(不正利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爰審酌被告賴鄭彩琴所犯本案行求不正利益犯行,敗壞選風,危害選舉公正及社會風氣,惟本案行求不正利益之對象僅數人,所行求不正利益非鉅,且被告乃基於親情因素而協助其第一次參與選舉之兒子賴志民行求不正利益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付不正利益犯行,何以應負共同正犯罪責,暨相關不正利益計算之論據。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有無就此等違背職務之行為向乙○○要求、期約何種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乙○○先前曾否就上述違背職務之行為向甲○○行求、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他不正利益」?抑上訴人取得分包前述PCM業務之不正利益後所衍生之其他利得(例如取得工作職位之不正利益後所領受之薪資)?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須所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只須行賄者與受賄者間相互約定將來給與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已達合致,犯罪即屬成立,如僅嗣後尚未收受者,仍應就其前階段之行為,論以期約賄賂或不正利益罪。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交付之不正利益,於投票交付不正利益罪之本案予以宣告沒收,始符立法本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交付之不正利益,於投票交付不正利益罪之本案予以宣告沒收,始符立法本旨。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階段,則以行賄者已實施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一經交付,罪即成立,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主文」欄關於「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行賄者係委由第三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則以該有投票權人同意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時,行賄者始成立投票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否則,有投票權人如拒絕收受,則行賄者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王國銘共同或單獨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不正利益(共4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不正利益(共3罪)罪刑(附表二編號3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艾蓓麗犯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免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主文」欄關於「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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