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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6 筆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31 條預覽 ↗
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後履行者以公務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3 條預覽 ↗
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18 條預覽 ↗
仲裁人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
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14 條預覽 ↗
十四、調解委員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
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預覽 ↗
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預覽 ↗
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8 條之 1預覽 ↗
: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
農會法第 47 條之 1預覽 ↗
: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
漁會法第 50 條之 1預覽 ↗
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2 條之 1預覽 ↗
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人、鑑定人、
遊說法第 9 條預覽 ↗
為之,並不得向被遊說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證券交易法第 172 條預覽 ↗
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
農會法第 47 條之 2預覽 ↗
一、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聘任或不聘任。 二、對於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聘任或不聘任。 三、對於遴選合格
漁會法第 50 條之 2預覽 ↗
一、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聘任或不聘任。 二、對於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聘任或不聘任。 三、對於遴選合格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0 條預覽 ↗
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產法第 159 條預覽 ↗
行求期約或交付前二條所規定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8 條預覽 ↗
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
政黨法第 33 條預覽 ↗
一、有投票資格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
國民法官法第 95 條預覽 ↗
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
期貨交易法第 113 條預覽 ↗
受任人或受雇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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