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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12 條(輕微案件之處罰)

  1. 1.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2. 2.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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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若犯罪人在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的情節輕微下所得或所圖得的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時,可以減輕其刑罰。第二項規定,若犯罪人在犯前述條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罪行的情節輕微下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時,也可以同樣減輕其刑罰。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案例範例: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538號判決。該案件涉及一名犯罪人在情節輕微下受賄獲利四萬元,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一項的規定,法院判決減輕其刑罰。 參考資料: - 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538號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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