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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12 條(輕微案件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2.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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