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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12 條
(輕微案件之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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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第四條至第六條
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
不正利益
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
行求
、
期約
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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