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18條規定,仲裁人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這表示仲裁人在執行仲裁程序時,不能接受當事人的請託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以確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根據我的研究,我找到了一個案例,可以作為相關參考。該案例是關於一名仲裁人在仲裁程序中接受當事人賄賂的情況被揭發,最終該仲裁人被撤銷其仲裁資格並受到相關法律制裁。這個案例突顯了這條規則的重要性和執行的必要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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