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於接受選定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擔任仲裁人並表明其與當事人及代理人之關係。 當事人認仲裁人有法定拒卻事由者,得依法聲請拒卻;如認仲裁人有其他事由足以影響執行職務之公正時,得請求仲裁人自行迴避。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19條規定了仲裁人在接受選定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擔任仲裁人並表明其與當事人及代理人之關係。當事人如果認為仲裁人具有法定的拒卻事由,可以依法提出拒卻的聲請;另外,如果認為仲裁人有其他事由足以影響執行職務之公正時,可以請求仲裁人自行迴避。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19條,仲裁人在接受選定時應填具同意書。然而,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人具有法定的拒卻事由,如利害關係或親屬關係等,當事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出拒卻的聲請。此外,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人有其他事由足以影響其執行職務的公正性,例如仲裁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或其他關係等,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人自行迴避。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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