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應以公正負責之態度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仲裁人應避免有使人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之代理人之行為。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17 條明確規定了仲裁人應以公正負責的態度處理仲裁事件,並且保守秘密。這意味著仲裁人在處理案件時應保持中立且公正的態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仲裁人也應該保守案件相關的秘密資訊,以確保案件的公正性和機密性。 根據這項規定,仲裁人應避免有行為使人懷疑其是特定當事人的代理人。這是為了確保仲裁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對仲裁結果產生質疑或懷疑其不公平。 作為一個例子,如果一名仲裁人在處理案件時表現出偏袒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比如提供該當事人的法律意見或行為上偏向該當事人,那麼其他當事人可能會懷疑該仲裁人不具備公正和中立的能力,因此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向仲裁機構提出迴避請求。此外,如果仲裁人泄露了案件的秘密資訊給某個特定的當事人,那麼其他當事人也可能懷疑該仲裁人不具備獨立和公正執行職務的能力,同樣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向仲裁機構提出迴避請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