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務仲裁協會理事會,應就申請登記為仲裁人者,審查其資格,認為合格者,登記於仲裁人名簿,並通知其本人。 各商務仲裁協會對於已登記之仲裁人,應每兩年以書面查詢其是否願意繼續登記,於查詢之日起二十日內答復。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16條,各商務仲裁協會的理事會有責任審查申請登記為仲裁人的資格,並認為合格的人應該被登記在仲裁人名簿上,並通知他們本人。此外,各商務仲裁協會還應在每兩年以書面方式詢問已登記的仲裁人是否願意繼續登記,仲裁人應在20天內回覆。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當事人申請成為商務仲裁協會的仲裁人,理事會審查並認定該當事人擁有合格的資格,並將其登記在仲裁人名簿上,隨後向他通知他的登記狀況。在兩年後的詢問時,這位仲裁人回覆表示他願意繼續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