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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5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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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2. 2.犯前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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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行求名詞
  • 犯罪所得名詞
  • 沒收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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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漁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50-1 條規定:「漁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5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5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