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13 條
- 1.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 2.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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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期貨交易法》第113條明確規定了對於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以及期貨信託事業中的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的行為的處罰。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這些人在履行職務時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根據第2項,如果他們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則將被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 《期貨交易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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