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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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