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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期貨交易法 第 114 條

  1. 1.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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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14條,以下是解釋: 1. 這條法條規定,對於違反前一條(第113條)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的人,如果要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在期貨交易方面違反職務,例如利用職位來獲取不正利益,將面臨刑事處罰。 2. 該法條還提到,如果犯罪者在自首之後,可以免除刑罰。這意味著如果犯罪者在被發現之前主動自首,法院可能會對其犯罪行為給予寬大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期貨交易的律師在處理客戶的交易時,利用自己的職位來獲取不正利益,例如收取額外的費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客戶的資金,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14條的規定,這位律師可能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如果該律師在被當局發現之前主動自首,法院可能會考慮對他給予較輕的刑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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