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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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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14條,以下是解釋: 1. 這條法條規定,對於違反前一條(第113條)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的人,如果要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在期貨交易方面違反職務,例如利用職位來獲取不正利益,將面臨刑事處罰。 2. 該法條還提到,如果犯罪者在自首之後,可以免除刑罰。這意味著如果犯罪者在被發現之前主動自首,法院可能會對其犯罪行為給予寬大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期貨交易的律師在處理客戶的交易時,利用自己的職位來獲取不正利益,例如收取額外的費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客戶的資金,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14條的規定,這位律師可能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如果該律師在被當局發現之前主動自首,法院可能會考慮對他給予較輕的刑罰。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立法精神,明文禁止對前條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以便與前條所規定之受賄罪互相呼應。   二、第二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明定犯第一項之行賄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以鼓勵行賄者之自動舉發。

  • 行求名詞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自首名詞
  • 免除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第一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立法精神,明文禁止對前條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以便與前條所規定之受賄罪互相呼應。   二、第二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明定犯第一項之行賄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以鼓勵行賄者之自動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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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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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114 條規定:「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1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