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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1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事項為隱匿或虛偽之記載者。 二、違反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四、主管機關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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