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交易法115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事項為隱匿或虛偽之記載者。 二、違反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四、主管機關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5條,以下是對該法條各項的釋義: 1. 第一項規定的情事一: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若申請事項隱匿或虛偽記載,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些申請事項是依照該法條的其他規定所要求的,包括第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這些申請事項如果被隱匿或虛偽記載,就會構成犯罪。 舉例:假設一位期貨交易業者在申請許可時,故意隱匿自己的業務經驗或虛偽聲明自己具備特定資格,以取得許可。如果該行為被揭發為虛偽,該業者可能會遭到依照該法條第一項的刑責。 2. 第二項規定的情事二: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違反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法條未針對第七十一條的內容進行具體說明,因此需要查閱第七十一條來理解該規定。 舉例:假設一名交易員在進行期貨交易時,違反了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如未遵守交易所的規定、未按照交易所的指示進行交易等。如果該違反行為被發現,該交易員可能會受到依照該法條第二項的刑責。 3. 第三項規定的情事三: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樣地,該法條未直接針對第八十一條或第七十一條的具體內容進行說明,需要參考這兩個條文。 舉例:假設一家槓桿交易商在進行交易時,違反了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如未遵守風險管理規定、違反交易所的要求等。如果該違反行為被揭發,該槓桿交易商可能會受到依照該法條第三項的刑責。 4. 第四項規定的情事四: 根據該法條第四項,如果主管機關依照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假設期貨交易所的主管機關要求交易商提供帳簿、書類或其他相關資料,交易商卻故意對這些資料進行虛偽記載,如篡改交易明細、隱藏交易風險等。如果被揭發為虛偽,該交易商可能會受到依照該法條第四項的刑責。 5. 第五項規定的情事五: 根據該法條第五項,如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在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的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假設一家期貨交易所在編制財務報告時,故意對其業績進行虛偽記載,如誇大收入、隱瞞虧損等。如果該虛偽行為被揭發,該期貨交易所可能會受到依照該法條第五項的刑責。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期貨交易法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法制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10001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事項為隱匿或虛偽之記載者。   二、違反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四、主管機關依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立法理由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處以刑罰:   一、第一款,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包括分支機構)、槓桿交易商(包括分支機構)、期貨服務事業申請許可或許可證照或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為隱匿或虛偽記載。。   二、第二款,期貨商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挪用、流用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   三、第三款,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四、第四款,對主管機關依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等資料之內容有虛偽記載情事者。   五、第五款,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對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或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報告資料等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0860304 制定)

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處以刑罰:   一、第一款,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包括分支機構)、槓桿交易商(包括分支機構)、期貨服務事業申請許可或許可證照或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為隱匿或虛偽記載。。   二、第二款,期貨商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挪用、流用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   三、第三款,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四、第四款,對主管機關依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等資料之內容有虛偽記載情事者。   五、第五款,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對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或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報告資料等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期貨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115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第八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1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