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事項為隱匿或虛偽之記載者。 二、違反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四、主管機關依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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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5條,以下是對該法條各項的釋義: 1. 第一項規定的情事一: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若申請事項隱匿或虛偽記載,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些申請事項是依照該法條的其他規定所要求的,包括第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這些申請事項如果被隱匿或虛偽記載,就會構成犯罪。 舉例:假設一位期貨交易業者在申請許可時,故意隱匿自己的業務經驗或虛偽聲明自己具備特定資格,以取得許可。如果該行為被揭發為虛偽,該業者可能會遭到依照該法條第一項的刑責。 2. 第二項規定的情事二: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違反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法條未針對第七十一條的內容進行具體說明,因此需要查閱第七十一條來理解該規定。 舉例:假設一名交易員在進行期貨交易時,違反了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如未遵守交易所的規定、未按照交易所的指示進行交易等。如果該違反行為被發現,該交易員可能會受到依照該法條第二項的刑責。 3. 第三項規定的情事三: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樣地,該法條未直接針對第八十一條或第七十一條的具體內容進行說明,需要參考這兩個條文。 舉例:假設一家槓桿交易商在進行交易時,違反了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如未遵守風險管理規定、違反交易所的要求等。如果該違反行為被揭發,該槓桿交易商可能會受到依照該法條第三項的刑責。 4. 第四項規定的情事四: 根據該法條第四項,如果主管機關依照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假設期貨交易所的主管機關要求交易商提供帳簿、書類或其他相關資料,交易商卻故意對這些資料進行虛偽記載,如篡改交易明細、隱藏交易風險等。如果被揭發為虛偽,該交易商可能會受到依照該法條第四項的刑責。 5. 第五項規定的情事五: 根據該法條第五項,如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在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的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假設一家期貨交易所在編制財務報告時,故意對其業績進行虛偽記載,如誇大收入、隱瞞虧損等。如果該虛偽行為被揭發,該期貨交易所可能會受到依照該法條第五項的刑責。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期貨交易法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法制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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