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72 條
- 1.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 2.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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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72 條處罰證交所董事、監察人、受僱人收賄:職務收賄處五年以下徒刑,違背職務收賄加重至七年以下徒刑。
Q · 證交所員工收紅包會怎樣?
依證券交易法第 172 條,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收受與職務有關的不正利益即構成犯罪:若職務照常進行只是收了好處,屬第一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放水、洩密、延後調查等違背職務,屬第二項,加重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重點不在金額大小,而在收受行為與職務間是否具對價關係。
白話解讀
證交所的員工看起來只是一般上班族,但他們手上的權力比你想的大得多:哪家公司可以上市、哪筆異常交易要立案、哪家公司的交易該被停止,很多決定就在他們桌上。這條法律把他們從「一般員工」拉到準公務員的位置,收一次不正利益最重關五年,違背職務的話最重七年。重點不是金額而是身分。本條第一項的「職務上收賄」和第二項的「違背職務收賄」差在:你有沒有把手上的職權拿去換錢。如果你只是拿了紅包但該做的事還是照規矩做,是第一項;如果你拿了紅包去放水、洩密、延後調查,是第二項,刑度硬生生多兩年。主體是證交所的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受僱人」三字涵蓋派遣、約聘、工讀生,不是只有正職。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72 條為證券犯罪罰則,將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對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者入罪,採雙層刑度設計:單純職務收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違背職務收賄加重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藉此將證交所人員提升至準公務員之廉潔監督標準,維護證券市場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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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交所的工讀生或派遣人員也適用這條嗎?▾
適用。本條用的是「受僱人」而非「員工」,這個用語刻意擴大到所有提供勞務的人,包含派遣、約聘、工讀生。民國77年修法就是把原本的「職員」改為「受僱人」,明確擴張處罰範圍。你的契約身分跟你在證交法上的責任是兩件事,別以為非正職就沒事。
Q2收紅包但金額很小也算嗎?▾
算。本罪的成立不以金額大小為要件,重點是「不正利益」:只要跟職務有關、對方不是基於純然友誼而給,就可能構成。實務上會綜合判斷雙方關係、給付原因、金額是否超出一般人情界線。證交所內部有禮品申報規範,不申報本身就會變成後續認定收賄的佐證。
Q3證交所員工收紅包會被判幾年?▾
職務收賄最重五年、違背職務收賄最重七年,重點在對價關係不在金額大小。
Q4證券交易法 172 條的受僱人包含哪些人?▾
包含正職、派遣、約聘、工讀生,民國 77 年把「職員」改為「受僱人」即為擴張範圍。
Q5什麼叫不正利益?▾
與職務有關、非基於純然友誼或正當對價而收受的財物或好處,不限現金。
Q6為什麼證交所員工要比照準公務員?▾
因證交所掌握上市、監視、停止交易等市場守門權力,立法者課以高於私人的廉潔義務。
Q7怎麼檢舉證交所人員收賄?▾
蒐證後向地檢署或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檢舉,檢舉人身分依法保密。
Q8被指控收賄的證交所人員該怎麼處理?▾
立即停止任何延續收受的行為,保全資金合法來源證明,及早委任金融刑事律師釐清對價關係。
Q9收賄罪的追訴期怎麼算?▾
違背職務收賄最重七年,追訴權時效 20 年(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
Q10怎麼證明收受利益與職務有對價關係?▾
靠金流紀錄、對話、禮品申報異常、時間點與案件審查的吻合度綜合認定。
Q11職務收賄 vs 違背職務收賄差在哪?▾
有沒有把職權拿去換錢;違背職務刑度多兩年、罰金上限從 240 萬升到 300 萬。
Q12證交法 172 vs 刑法 121、122 收賄罪差在哪?▾
刑法管真正公務員,本條把證交所人員擬制為準公務員,是證券專法的特別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行為態樣 | 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職務照規矩做,只是收了好處) | 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放水、洩密、延後調查) |
| 有期徒刑上限 | 五年以下(得處拘役) | 七年以下 |
| 罰金上限 | 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
| 核心爭點 | 收受是否與職務具對價關係 | 是否另有違背職務之具體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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