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73 條(罰則)
- 1.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 2.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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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73條規範對證交所人員違背職務行賄罪,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任一即成立,最重三年徒刑併科180萬元罰金,被查前自首得免刑。
Q · 送錢給證交所人員會怎樣?自首有用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173條,對證交所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就其「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8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有行求、期約或交付任一動作即成立,對方有沒有照做不影響定罪。關鍵逃生口:在偵查機關知悉犯罪前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白話解讀
一條只罰送紅包、不罰所有送紅包情況的法律。本條隱藏的關鍵特色是:不是所有給證交所人員的錢都會被罰。只有當你給的目的是要對方「違背職務」(比如把該卡的案子放過去、洩漏不該洩漏的資訊),才會構成這條罪。純粹為了對方職務內本來就該做的事而送禮(例如請吃飯加速流程)在本條是不罰的。但這不代表合法,你仍可能違反公司內控或證交所的禮品申報規範。另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設計:這條有自首免刑條款。如果你已經行賄了但還沒被查,自己走進偵查機關講出來,可以完全免除刑罰。法律在行賄者之間故意留這個裂縫,誘使他們互相檢舉,把整個行賄網絡撬開。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加一百八十萬罰金,相較於收賄的七年是輕的,但一旦留下前科,金融業生涯基本等於結束。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73條為對證券交易所人員之違背職務行賄罪,規範任何人對前條所定之證交所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就其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之刑事責任。本條屬行為犯,並設自首免刑條款,與第172條收賄罪形成攻守對應之規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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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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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請承辦人員吃飯算行賄嗎?▾
要看目的和對價性。正常商務往來的茶敘、餐敘不構成本罪。但如果吃飯當下或之後你希望對方幫個忙(特別是違背職務的忙),性質就變了。實務判斷標準:請客金額、頻率、時間點是否跟業務審查時程重疊。關鍵不是吃飯本身,是吃飯的時機。
Q2給了錢但對方最後沒幫忙也沒成功,還會被罰嗎?▾
會。本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只要你有行求、期約、交付任一行為,罪就已成立。對方有沒有照做、你有沒有達成目的,不影響本罪成立,只影響量刑。一旦你開口或交付,唯一補救是考慮自首,而且要快。
Q3證券交易法173條是什麼?▾
對證交所人員違背職務行賄罪,最重三年徒刑併科180萬罰金,設自首免刑逃生口。
Q4什麼是違背職務?▾
要求對方做其職務上不該做的事,如放水審查、洩漏內部資訊;純加速職務內應為之事不罰本條。
Q5不正利益包含哪些?▾
金錢以外一切利益,含顧問費、講座費、家屬虛名聘僱、投資機會等變形包裝。
Q6行求、期約、交付差在哪?▾
行求是單方提議、期約是雙方約定、交付是實際交付,三者任一成立即構成本罪。
Q7對證交所人員行賄後怎麼自首免刑?▾
確認偵查機關尚未知悉 → 委任律師 → 向高檢署或調查局主動陳述 → 依173條第2項得免刑。
Q8怎麼判斷自首時機?▾
唯一窗口是偵查機關知悉犯罪事實之前,被查後才自首只能依刑法62條減刑,當天就要決定。
Q9如何證明款項與職務無對價關係?▾
保留正常商務往來證據、釐清給付目的與時間點,主張欠缺對價是攻防核心。
Q10本罪追訴期多久?▾
最重本刑三年,追訴權時效20年(刑法第80條);自首須在偵查機關知悉前為之才能免刑。
Q11證交法173條 vs 172條差在哪?▾
172罰收錢的證交所人員(最重七年),173罰送錢的行賄人(最重三年),兩條攻守對應。
Q12證交法173條 vs 刑法122條行賄差在哪?▾
122對公務員行賄,173對證交所準公務性質人員,兩者都是行為犯且都設自首免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證交法173條(行賄) | 證交法172條(收賄) | 刑法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行賄) |
|---|---|---|---|
| 規範對象 | 送不正利益的人 | 收受的證交所人員 | 對違背職務公務員行賄者 |
| 最重刑度 | 三年以下徒刑+180萬罰金 | 視款項類型最重七年 | 三年以下徒刑+30萬罰金 |
| 自首效果 | 查前自首得免刑 | 依個別條項 | 查前自首得免除其刑 |
| 犯罪性質 | 行為犯 | 行為犯 | 行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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