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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73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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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73條規範對證交所人員違背職務行賄罪,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任一即成立,最重三年徒刑併科180萬元罰金,被查前自首得免刑。

Q · 送錢給證交所人員會怎樣?自首有用嗎?

會。但在被查前自首,依173條可完全免刑

依證券交易法第173條,對證交所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就其「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8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有行求、期約或交付任一動作即成立,對方有沒有照做不影響定罪。關鍵逃生口:在偵查機關知悉犯罪前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白話解讀

一條只罰送紅包、不罰所有送紅包情況的法律。本條隱藏的關鍵特色是:不是所有給證交所人員的錢都會被罰。只有當你給的目的是要對方「違背職務」(比如把該卡的案子放過去、洩漏不該洩漏的資訊),才會構成這條罪。純粹為了對方職務內本來就該做的事而送禮(例如請吃飯加速流程)在本條是不罰的。但這不代表合法,你仍可能違反公司內控或證交所的禮品申報規範。另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設計:這條有自首免刑條款。如果你已經行賄了但還沒被查,自己走進偵查機關講出來,可以完全免除刑罰。法律在行賄者之間故意留這個裂縫,誘使他們互相檢舉,把整個行賄網絡撬開。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加一百八十萬罰金,相較於收賄的七年是輕的,但一旦留下前科,金融業生涯基本等於結束。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73條為對證券交易所人員之違背職務行賄罪,規範任何人對前條所定之證交所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就其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之刑事責任。本條屬行為犯,並設自首免刑條款,與第172條收賄罪形成攻守對應之規範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請承辦人員吃飯算行賄嗎?

要看目的和對價性。正常商務往來的茶敘、餐敘不構成本罪。但如果吃飯當下或之後你希望對方幫個忙(特別是違背職務的忙),性質就變了。實務判斷標準:請客金額、頻率、時間點是否跟業務審查時程重疊。關鍵不是吃飯本身,是吃飯的時機。

Q2給了錢但對方最後沒幫忙也沒成功,還會被罰嗎?

會。本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只要你有行求、期約、交付任一行為,罪就已成立。對方有沒有照做、你有沒有達成目的,不影響本罪成立,只影響量刑。一旦你開口或交付,唯一補救是考慮自首,而且要快。

Q3證券交易法173條是什麼?

對證交所人員違背職務行賄罪,最重三年徒刑併科180萬罰金,設自首免刑逃生口。

Q4什麼是違背職務?

要求對方做其職務上不該做的事,如放水審查、洩漏內部資訊;純加速職務內應為之事不罰本條。

Q5不正利益包含哪些?

金錢以外一切利益,含顧問費、講座費、家屬虛名聘僱、投資機會等變形包裝。

Q6行求、期約、交付差在哪?

行求是單方提議、期約是雙方約定、交付是實際交付,三者任一成立即構成本罪。

Q7對證交所人員行賄後怎麼自首免刑?

確認偵查機關尚未知悉 → 委任律師 → 向高檢署或調查局主動陳述 → 依173條第2項得免刑。

Q8怎麼判斷自首時機?

唯一窗口是偵查機關知悉犯罪事實之前,被查後才自首只能依刑法62條減刑,當天就要決定。

Q9如何證明款項與職務無對價關係?

保留正常商務往來證據、釐清給付目的與時間點,主張欠缺對價是攻防核心。

Q10本罪追訴期多久?

最重本刑三年,追訴權時效20年(刑法第80條);自首須在偵查機關知悉前為之才能免刑。

Q11證交法173條 vs 172條差在哪?

172罰收錢的證交所人員(最重七年),173罰送錢的行賄人(最重三年),兩條攻守對應。

Q12證交法173條 vs 刑法122條行賄差在哪?

122對公務員行賄,173對證交所準公務性質人員,兩者都是行為犯且都設自首免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證交法173條(行賄)證交法172條(收賄)刑法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行賄)
規範對象送不正利益的人收受的證交所人員對違背職務公務員行賄者
最重刑度三年以下徒刑+180萬罰金視款項類型最重七年三年以下徒刑+30萬罰金
自首效果查前自首得免刑依個別條項查前自首得免除其刑
犯罪性質行為犯行為犯行為犯

證交法173條(行賄)

規範對象
送不正利益的人
最重刑度
三年以下徒刑+180萬罰金
自首效果
查前自首得免刑
犯罪性質
行為犯

證交法172條(收賄)

規範對象
收受的證交所人員
最重刑度
視款項類型最重七年
自首效果
依個別條項
犯罪性質
行為犯

刑法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行賄)

規範對象
對違背職務公務員行賄者
最重刑度
三年以下徒刑+30萬罰金
自首效果
查前自首得免除其刑
犯罪性質
行為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 第198条(贈賄罪)
韓國형법 제133조(증뢰죄)
中國刑法 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德國§ 299 StGB(Bestechung im geschäftlichen Verkehr)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45-1(corruption active de personne privée)
美國18 U.S.C. § 201(bribe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70416 制定)

對於前條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0770112 修正)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作左列修正:   (一)參考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不罰職務行為之行賄,爰增列「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等文字,以資限定。   (二)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除第一百七十六條外,對罰金之科處有「或科或併科」、「或科」及「或併科」三種規定方式,為統一並考照銀行法立法例,爰均調整為「或科或併科」,俾具彈性。   (三)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原定數額顯有偏低,爰將罰金上限提高為十五萬元。   二、第二項未修正。

(0890630 修正)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罰金型修正為以新臺幣為單位。另由於違反本法之犯罪者,往往多屬於嚴重之經濟犯罪,參照過去執行案例實務,低額罰金顯不足以收嚇阻之效,故參酌銀行法提高罰金刑之幅度,將最高刑度提高。

(0570416 制定)

對於前條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

(0770112 修正)

一、第一項作左列修正:   (一)參考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不罰職務行為之行賄,爰增列「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等文字,以資限定。   (二)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除第一百七十六條外,對罰金之科處有「或科或併科」、「或科」及「或併科」三種規定方式,為統一並考照銀行法立法例,爰均調整為「或科或併科」,俾具彈性。   (三)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原定數額顯有偏低,爰將罰金上限提高為十五萬元。   二、第二項未修正。

(0890630 修正)

罰金型修正為以新臺幣為單位。另由於違反本法之犯罪者,往往多屬於嚴重之經濟犯罪,參照過去執行案例實務,低額罰金顯不足以收嚇阻之效,故參酌銀行法提高罰金刑之幅度,將最高刑度提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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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73 條規定:「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