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未為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後履行者以公務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31條,該法條是針對未為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在成為公務員後履行的情況做出規定。這意味著在成為公務員後履行該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可以根據公務員的身分來進行論罪。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尚未擔任公務員時,以其職務上的行為要求他人提供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後來該人成為公務員,並根據職務要求,履行了先前的要求或接受了賄賂或不正利益,則可以依照這個法條論罪。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 由法務部提供的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hl")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