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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未為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後履行者以公務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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