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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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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32條的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條的適用情境是指公務員或公斷人在明知法律的情況下故意違反法律,例如在審判或判決案件時蓄意偏離法律規定,或是故意對案件做出不公正的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條對應到的判決案例有可能是判決書或裁判書,其中明確記載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並根據該行為判處六個月以上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況。但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案例,無法給出精確的範例。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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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32 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