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對於處理或審判之法律事件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于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關於處理或審判之法律事件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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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對於處理或審判之法律事件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于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關於處理或審判之法律事件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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