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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30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對於處理或審判之法律事件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于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斷人關於處理或審判之法律事件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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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30條,對於有審判職務的公務員或公斷人而言,如果他們對處理或審判法律事件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五千元以下的罰金。而對於這些公務員或公斷人對於處理或審判法律事件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三千元以下的罰金。如果犯罪的公務員或公斷人所收受的賄賂無法沒收全部或一部分時,則可以追繳其價值。 範例:一個法官在審理一個刑事案件時,被告人出具一筆金錢,並要求法官傾向其有利的判決。如果法官接受這筆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並以此影響審判的結果,則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30條的規定,法官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併科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30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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