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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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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29 條規定了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的刑罰。根據該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而對於因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則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另外,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如果犯罪者所收受的賄賂無法全部或一部分沒收時,將會追徵其價額。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員因違反職務,要求他人交付賄賂,而該賄賂的金額為三萬元,根據該條的規定,該公務員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科罰三千元以下的罰金。另外,如果該案件中的賄賂金額無法追徵,法院也可能要求犯罪嫌疑人支付三萬元的金額作為罰金。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行求名詞
  • 沒收名詞
  • 追徵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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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29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