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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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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